中国快递协会动态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三部门共同加强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

2012年03月20日来源:

近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了《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同加强寄递渠道治安检查。

《规定》要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协调组织相关案(事)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可以参照省级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的做法,与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规定》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的寄递渠道具体事项。要求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通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公安派出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督导企业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规定》要求,对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一)不法分子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仍收寄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四)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凡属于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的违法犯罪问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安机关应及时通报同级邮政管理、工商等部门查处。

《规定》明确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违规寄递禁寄物品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违规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因未执行验视制度而收寄禁寄物品或明知是禁寄物品仍收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等禁寄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着力解决盗窃、非法扣押、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以及扰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各类治安案件,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