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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快递“高保低赔”纠纷:应出台价格指引,完善法律法规

2017年11月28日来源:

保价20万元的燕窝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表示愿意赔偿4万元;运碎一件成交价格为12万元的南宋瓷器,快递公司因消费者没有保价,表示最高赔偿1000元……近一段时间,由快递保价服务引起的消费纠纷频发,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快递保价,真的保得住消费者权益吗?遭遇快递丢失、损毁,消费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日前,记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保价率不尽相同,保价双方存在随意性

“保价就是给快件买个保险。”记者日前调查了解到,随着“互联网+快递”的迅猛发展,我国各大快递公司均为快递邮寄提供了保价服务。而保价的目的,就是一旦快递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消费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据了解,对快递进行保价的程序十分简单,寄件人在与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协议(快递单)时,可以选择是否保价。选择保价,则需声明其寄送货物的价值,缴纳除快递费以外的保价费。

记者发现,各大快递公司保价费率不尽相同,最高可相差十倍。如韵达快递,保价费率是按3%收取,即保价3000元,要交90元的保价费。顺丰速运保价收费较为细化,物品声明价值在1至500元,保价费1元;501至1000元,保价费2元;1000元以上的,按保价费率5‰收费,这就意味着保价3000元,需交纳15元的保价费。

然而,现实情况是,因保价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中,快递公司不愿意按照保额进行赔偿十分常见。例如,在燕窝保价事件中,涉事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给消费者4万元,与保额相差16万元,其理由为:物品没有全部损坏;燕窝损坏但不影响其营养价值;客户不能提供证明物品价值的有效发票。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看来,保价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典型的“高保低赔”。相关快递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公司并未严格对投保标的物的价值尽到审核义务,存在变相收取高额保价费的嫌疑。

“快递公司在无法证明货物市场价值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快递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协议进行赔偿。我国快递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平合理地收取快递保价费。”邱宝昌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十分关注快递行业的规范发展。刘俊海发现,保价引发的纠纷往往和消费者、快递公司存在不理性投保息息相关。

刘俊海建议,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程序,理性建议消费者对快递进行保价,同时政府在价格指导上应该有所作为,出台相关价格指引,供快递公司和消费者投保参考,避免消费者攫取不当利益,同时不让快递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未保价快递丢失按邮资倍数赔偿是否合理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份,四川古玩商的一只成交价12万元的南宋瓷盘在快递过程中发生破损,因为之前没有做保价,经协商,快递公司只赔偿该古玩商1000元。因古玩商不满快递公司的赔偿,双方对簿公堂。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因物品价值不高、对快递运输存在过分信任或因快递公司未口头提醒等原因,并未选择快递保价。那么,未保价的快递出现丢失、损毁,消费者又应当如何依法索赔呢?

据了解,2009年修改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对此,大多数快递公司针对丢失、损毁的消费者,均参考邮政法进行赔付。以韵达快递为例,该公司快递单上明确注有内件价值不超过1000元,未保价快件损失按照快递费的5倍或7倍进行赔偿。

“邮政法的该条款仅适用于‘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一定意义讲,并不适用于快递。与此同时,仅赔偿几倍的邮资与消费者邮寄物品的价值往往相差很大,容易引发赔偿纠纷。”邱宝昌表示。

邱宝昌提出,快递业务属货运运输合同范畴,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可依照合同法来进行索赔。

“是否能够证明快递价值是索赔的关键所在。”对此,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在寄送价值较高物品时,保留好发票等证明价值的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对打包过程进行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寄件时尽量选择保价,一旦出现快件丢失或毁损,可依法向快递公司申请赔偿。

“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应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多少。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应当这么处理。”刘俊海和邱宝昌的观点一致。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在采访中,刘俊海、邱宝昌等专家一致表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促进快递企业良性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据了解,为了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今年7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发出通知,要求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快递企业和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按照《征求意见稿》,保价过的快递按照保价协议赔偿,对未保价的快递,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那么,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怎么办呢,如果按照邮政法来处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肯定不公平。”刘俊海提出质疑。

刘俊海认为,《征求意见稿》可以改得更完善、更公平合理。例如,针对快递丢失、损毁赔偿问题,可以在邮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邮政企业、快递公司、消费者等多方代表一起平等博弈、对等谈判,找出一个多赢共享的办法,既保证让消费者不吃亏,同时,快递企业也承担得起相应责任。

“2009年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调整范畴,所以说,快递出现丢失、损毁,邮政法不能只管邮局企业,而不管快递企业。”刘俊海认为,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还应当对邮政法进行相应修改,建立“价格双轨制”,比如说信函丢失、损毁按照邮资倍数赔偿,实际物品丢失、损毁则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或者实际损失若干比例来赔偿。

刘俊海还表示,针对快递丢失、损毁赔偿问题,是否修改法律、如何修改,应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透明立法的基本原则,努力打造一个既能促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持续发展,也让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法治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