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